|
清代水沙連保(堡)的林產,以竹子為大宗,這些竹子的銷售,一直以清水溪、濁水溪為主要管道。業主將竹子縛結成排,俗稱「竹排」,由兩溪放流,往彰化等地集散販售。整個放流過程,常會受到勒索。現今竹山媽祖廟連興宮仍立有一塊保護竹排的告示牌,就是當年協調紛爭所留的遺跡。 |
|
||||||||||
|
道光初年,水沙連保(堡)的竹排放運,今濁水溪下游東螺一帶的張姓居民,在觸口、溪洲等地攔截,凡遇竹排經過,每藉故勒索錢文,排夫劉承行、莊先進、劉克明等被索不甘,常投訴官府,要求保護,但都無具體的結果。 道光3年(1823)7月17日這天,排夫劉承行不甘損失,私下僱請「保鑣」張受與等人押運竹排出溪,以防不虞。但這項保護措施,卻被斗六門營的陳姓守備疑係「匪犯」,誤拏解案。 |
||||||||||
|
案發之後,水沙連保方面,乃由總理林永、林衛,匠首陳永旺。莊耆張進,楊舉、王字、林洽、張香等人出面調處。彰化知縣李振青也調集水沙連保的劉遠、東螺保張媽超等達成協議,嗣後清、濁兩溪載竹由觸口、溪洲經過,無論大小,首尾共四結算為一排,定錢兩百文,聽由總董檢舉公正之人鳩收,分別充為水沙連保林圯埔衙媽祖宮子溪洲元帥廟為香燈諸費。 |
|
||||||||||
翌年5月,彰化知縣李振青出示曉諭,不許藉端勒索,以杜滋事,並勒碑豎立在媽祖廟連興宮。這項協調竹排放運免遭勒索的善政,贏得水沙連保推崇。今連興宮祀有李振青長生祿位,當與竹排保護有關。 |
|||||||||||
|
道光4年(1824)彰化知縣李振青為了解決清水溪、濁水溪放流竹排衍生的勒索問題,邀集水沙連保、東螺保總董、業主等協議,抽收費用,充為地方廟宇費用,從此各相安無事,但到了光緒年間,這些竹費的抽收,就發生了變化。 光緒16年(1890),雲林縣知縣李聯珪,可能因地方財務上的短絀,而把目標放到竹排抽費用,因此向上司台灣道、府「稟歸公收,改為官辦」,因此這項隨竹排而抽收的竹費,不再是地方廟宇的香油錢,而成挹注公庫的重要收入。 |
||||||||||
回歸公收的竹費計費方式,也與道光年間告示排所提到的有所不同,過去是將竹子縛結成排,四節為一排,而光緒年間的情形,則是大約126枝為一溜,次者,170支為一溜,小竹400-500支為一溜。 清水溪竹子的放流,至日治時代依然,但溜(或做流)的數量,已分的更為精細,它是以竹子的粗細尺寸為準,分8寸、7寸、6寸、4寸、3寸。8寸是480枝,7寸是660枝,6寸是900枝,5寸是1200枝,4寸2700枝,由勞水坑竹林共同販賣所負責辦理招標。戰後,隨著公路交通的普及,竹子放流也告進入歷史。 |
|
||||||||||
|
雲林縣將民間行之有年的竹費歸公,但做法上似乎名不正言不順,且滋生弊端,就在翌年,即光緒17年(1891),經由廖從九稟請,將竹費改為竹稅,歸於稅釐項下,頒給三聯單,並由台灣道派員督巡,俾能「認真辦理,核實比較」,「則漏弊可除,而額徵起色。」竹稅的開徵,是台灣稅賦史上的新紀元,且課稅對象,也以今竹山清水溪上游所產為主。 |
||||||||||
|
|
||||||||||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