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本據台後,在1898年至1903年,展開土地調查,並頒佈「林野取締規則」,計劃將台灣的林地收歸國有。
在日本造紙業佔有重要地位的「三菱株式會社」,獲悉台灣盛產竹子,可做紙漿,乃於1908年2月派人來台灣考察竹林,看上了清水流域的茂密竹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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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年8月,便向台灣總督府提出採伐竹林的申請,於九月間定立草約。總督府為取得林地,由警察召集各業主至派出所,斗六廳長山口利文、林杞埔支廳長森永介告訴竹林業主,決定將這些林地列為「模範竹林」,以「係汝等無上之光榮」為由,請業主蓋章領取補償費,業主如拒絕就被毆打,不准回家。 |
| 林圯埔方面業主全部集中在頂林、過溪、勞永坑派出所。都緊閉門戶,禁止進出,最後終於蓋章領款,總督府即於11月12日,正式與三菱訂約。 |
1906年,總督府派小蒼技手為林野調查員,全面調查竹林面積,初期只在勞永坑豎立「模範竹林」,不料卻在1910年8月改豎「三菱竹林事務所」的牌子,居民才知受騙。居民以陳玉奎、廖振發、林玉明、張陳元為代表,提出請願,竟被南投廳警務課羈押十八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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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之後,又屢次陳情無效,居民生計受到影響,其中林啟禎因砍竹被發現,遭警察毆打,這時有羌仔寮(今在竹山國中後)人劉乾,也因相命遭警察侮辱。劉乾見林啟禎被毆打,群情激憤,乃在三月間率眾人攻殺頂林派出所,後來被捕處死,株連甚多,史稱「竹林事件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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